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1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6689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5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给付15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和2018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并询问相关人员,查明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8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临控措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拓前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51执1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大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