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生态清淤工程有限公司

8082某某、某某等与江苏东方生态清淤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8082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南京市。 原告:***,男,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南京市。 原告:***,女,1998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南京市。 被告:江苏东方生态清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科教软件园8号楼503、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方生态清淤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