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森辉建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4513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森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翻身村。
法定代表人:王树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岳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山湖苑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常熟市森辉建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9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常熟市森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7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77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常熟市森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7786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14日、2019年9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银行帐号,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超过1000元的银行余额。
2、2019年6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3、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5、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
6、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寄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77863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EMS面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