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4297号
原告: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39486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承接的工程项目上供应不同型号的多孔砖、实心砖。2016年3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在***医药化工项目上结欠原告货款103666元,在天主教堂项目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5820元,合计结欠原告货款139486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请。
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砖头,2016年3月26日,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函两份,确认其在***医药化工项目结欠原告货款103666元、在天主教堂项目结欠原告货款35820元。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39486元的事实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948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常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9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90元,由被告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汪须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