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虞执字第01149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2号。
法定代表人***。
***、***、***与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2015年10月31日解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72500元;三、被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25100元;四、被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06100元;五、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条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别无其他纠葛,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等所有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向对方提出新的主张。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提取了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工程款600000元,现正在参与分配之中。尚未执行到位4037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