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钢管租赁费用及脚手架搭设人工费人民币4245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二、双方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31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的工程款60万元,该款目前正在分配过程中。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4245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