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29号
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49205713,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李堡工业园区李灶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继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成然、周婷婷,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0470628XF,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淑华、熊云芬,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8元,保全费2395元,合计5803元,由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