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434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航,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小官庄镇。
法定代表人:王正亮。
被告:江苏天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泾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正扣。
被告:江苏富旺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成。
被告:江苏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泾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华美。
被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继飞。
原告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富旺滤料有限公司、江苏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保全费1244元,合计284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晔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