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44号之一
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工业园区(李灶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49205713。
法定代表人:王继飞。
被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武进区湖塘双虹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A12幢112号。
经营者:***。
被告:常州盛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A12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MDEK8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双虹防水材料经营部、常州盛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6元,减半收取6208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计11128元,由原告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缪宏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