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34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3807278M),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88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惠,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82193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土桥镇周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15民初20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0万元(含***11.5万元)。二、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26.2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6.25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26.25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26.25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6.25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26.25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26.2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6.75万元,以上合计218.5万元;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向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当月应付金额的发票;如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如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除***外的剩余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以218.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对案涉南大门门楼的墙体裂缝、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5万元;如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2019年12月20日前进行任何维修则视为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向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主张***11.5万元;如双方在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后对质量问题或维修情况仍存在争议,则由双方另行就质量问题协商或诉讼解决,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履行。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暂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0元,由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10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至被执行人的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多次纠纷,在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拘留。
4、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至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周郎社区的土地。
5、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周郎社区的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霍翔
审判员安东东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