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5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土桥镇周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88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1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李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