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8024号
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3807278M,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新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璠,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861211B,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89元,由原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