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聚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玉,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聚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支经五路12号安徽瑞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科研楼506-1。
法定代表人:秦廷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勇,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董广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聚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德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朱亚敏
审 判 员  汪令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潮
书 记 员  丁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