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2381号
原告:江苏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21ARKG8B,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三旗营社区居委会207室。
法定代表人:赵龙,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04QTY6Y,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被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3807278M,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88号7层。
原告江苏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江苏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王小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慧遥
书 记 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