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市富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4836号
原告:肥城市富利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桃园镇西里村。
法定代表人:刘向群,职务经理。
被告: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校场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宝,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市富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肥城市富利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肥城市富利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肥城市富利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秀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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