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与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琉璃瓦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曲红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被执行人:曲阜市琉璃瓦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琉璃瓦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吉02民终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日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琉璃瓦厂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019年4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账户存款;
2020年5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合计891453.49元;
2020年6月17日将执行款866771.4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扣留执行费24682.00元;
5、2020年5月12日决定对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琉璃瓦厂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6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对法院执行工作无异议,暂时不能提供明确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相关财产线索需法院进一步核实,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琉璃瓦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曲阜市,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财产线索信息暂无法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赵浚淇
审判员  籍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宏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