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执2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树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安伟,男,1967男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东***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负责人:马全发,该寺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兴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东***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8551.42元,现本案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48551.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2日、2019年2月16日、2019年3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幸吾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农村商业银行安宁渠支行内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较小,暂未扣划;
3、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4、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幸吾则名下位于安宁渠镇北大路村二队的房产所有权手续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5、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位于乌鲁木齐市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逾期视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的认可。申请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瓮立臣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敉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