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6339号
申请人无锡金杰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南通鑫维玻璃有限公司、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海门市三益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南通鑫维玻璃有限公司、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海门市三益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洁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