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金杰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6339号之一
原告无锡金杰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杰达公司)与被告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事达公司)、南通鑫维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维公司)、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海门市三益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和公司)、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俊阳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2月14日,金杰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捷事达公司、鑫维公司、精诚公司、三益公司、致和公司、海门俊阳公司、裕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金杰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金杰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2280元,由金杰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