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676号-1
原告:江苏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X3ENU54,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温桥村27组。
法定代表人:黄荣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弘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6806633Q,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滨海新区南京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殷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0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件受理费173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80元,由原告江苏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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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林赛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