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比澳王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928号
原告:四川比澳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NGEY5T,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安乐村6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家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四川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6806633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南京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殷永华。
被告:南通远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6830983T,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光华大厦A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虎。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原告四川比澳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南通远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比澳王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东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郁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