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迎 通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与 南 通 市 裕 成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等 票 据 追 索 权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民事裁定书
(2022)沪74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松金公路9685弄9号363室。
法定代表人:邱发能,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佳成彩钢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震泽镇朱家浜村十三组。
投资人:蒋留弟,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滨海新区南京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殷永华,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佳成彩钢板厂、原审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18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申请将上诉请求调至人民币10,000元,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沁 鸥
审 判 员 孙 倩
审 判 员 任 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鲍陆文英
书 记 员 印 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