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705号之一
原告: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66837897X,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施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6806633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南京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殷永华。
原告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申请保全费540元,合计1078元,由原告南通吉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东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陆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