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400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顺心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NRU8MXG,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杨帅。
被执行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6806633Q,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殷永华。
申请执行人南通顺心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5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顺心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设备租赁款726200元,该款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24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4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46200元。上述款项如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就全部未支付租赁款及利息(从2020年7月9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33.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行履行了人民币25万元。申请执行人南通顺心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经自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被执行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起于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顺心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直至本案案款履行完毕。
二、如上述款项按期足额履行,本案作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依本案执行依据,扣除已经履行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顺心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现有证据查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苏0684民初5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顾洪健审判员黄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胜 舜
书 记 员 陆 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