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680892XN,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忠。
被执行人:泰州市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004690411095,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江义舟。
本院受理的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1)泰裁字第26号裁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