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202执3171号
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医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指定本院执行。经本院立案受理,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8157元,上述款项中人民币57396元退给申请执行人,余款人民币761元转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本院作结案处理。至此,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泰裁字第26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