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燕,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颐和家园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邵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震,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建荣,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成,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林小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邵震、符建荣、张建成及原审第三人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2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6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艳生
审判员  潘贻杰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