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9号
原告:泰州海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工业园区标准厂房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490623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680892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海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泰州海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海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海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泰州海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