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天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财保4号
申请人:南通天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94562020K,住所地南通市秦灶街道桥东村**。
法定代表人:颜淑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卫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6388419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花苑****。
法定代表人:陈华明。
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21A-J(**)iv>
法定代表人:翁翕。
被申请人:钱赛赛,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申请人南通天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赛赛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赛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天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好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季 强
书 记 员 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