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