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81民初2553号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系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11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雯。
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481民初25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或查封被告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2248.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炳智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