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7号
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于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荣,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中益,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74972197-7。
法定代表人:张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