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信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889江苏宝信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天其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2889号之一

原告:江苏宝信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358340J,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孤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夏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芝,靖江市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天其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R9MDG61,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仇德发。

原告江苏宝信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其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工程合同1份,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标准,为被告净化车间提供净化空调机组等设备,总价款187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付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原告在一周内人员、材料进场,完成空调风管安装及电缆桥架铺设完结并由双方确认后,被告再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进度款。原告安装结束,被告组织具有资质的验收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价的30%验收款,余款10%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设备正常运转,相应设备无重大维修更换的,15日内给付。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所供产品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验收,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下余价款748000元、返还保证金50000元,合计798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是原告对被告所承租的建筑物内洁净厂房、理化实验室、车间、仓库、机房、办公室、地、地面等进行新建建和装修,属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是南京天其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净化车间板房装饰及配套设施安装工程,工程内容除空调机组的安装、配电箱安装的设备接线调试外,还包含了净化车间净化夹芯板房搭建(环氧地面)、墙板(含回风夹道)、顶板、门窗、传递窗等的施工,办公室及非净化区域的过道采用矿棉板吊顶,净化区域和非净化区域的照明、开关、插座、办公区空调插座等电气系统施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从双方约定的工程内容看,本案是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亚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盈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案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批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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