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93255934W,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旭东路。
法定代表人:覃在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信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6358340J,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孤山中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夏梁,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宝信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上诉人湖北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沈大祥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蒙
书记员陈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