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华源电讯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华源电讯有限公司、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华源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20-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66892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1889947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华源电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华源电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华源电讯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40445.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大额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8年3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18年4月18日到杭州××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了停止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为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华源电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8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140445.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4元、执行费2006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4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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