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盐阜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兴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4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盐阜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应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海,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兴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街道办事处黄海居委会28号。
法定代表人:成兆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宿州市盐阜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兴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盐阜灯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5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长  丁益钧
审判员  樊丽萍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