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禹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松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泓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2民终4343号
上诉人上海禹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松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华公司)、原审被告江阴泓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腾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涉案工程系松华公司转包取得,却直接判决泓腾公司支付工程款,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2.泓腾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不构成债务加入。3.一审法院未查明松华公司的实际土方工程量。4.泓腾公司发给松华公司的承诺书中的土方费用标准,实际系其给案外人皋明的标准,泓腾公司无权越过其直接按该标准与松华公司结算。
松华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陈述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的问题,承诺书是江阴泓腾置业有限公司向其作出的付款的直接意思表示,属于典型的债务加入,因而不能免除江阴泓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松华公司付款的义务。关于实际土方工程量,禹程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认可松华公司是实际施工方且从未举证说明存在其他第三方完成或参与工程的任何证据且禹程公司认可其与泓腾公司关于工程量的结算数据,结合华邦公司客观陈述,对于实际土方工程量一审法院作出了合理认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松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泓腾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7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泓腾公司承担。
泓腾公司一审辩称:1.涉案争议的土方工程系其公司发包给禹程公司施工,其公司与松华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该款应由禹程公司支付;2.松华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尚未确定,应由松华公司与禹程公司进行结算后确定;3.其公司已向禹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故其公司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禹程公司一审述称:1.涉案土方工程由泓腾公司直接发包给其公司,其公司没有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松华公司;2.其公司承接工程后联系了皋明,具体中间转了几手其公司不清楚,实际确由松华公司施工;3.对于松华公司施工的土方工程量不应按照20万立方米结算。
泓腾公司虽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其二审中述称:1.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虽然确认松华公司是转包取得该工程,但是并未查明是从何人处转包取得。一审法院认为其构成债务加入,但是也并未查明债务人是谁。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法院理应查明具体的债务金额,其出具的承诺书仅仅是对价款单价进行了确认,具体的工程量应该根据涉案分包合同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结算进行确认。2.其向松华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并不具有向松华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而系通过转包人禹程公司向松华公司付款,且已经实际向禹程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进度款,其仅在欠付禹程公司工程款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华邦公司未到庭陈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0元,由上诉人禹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中辉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书记员  程夫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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