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2992号
原告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与被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4号院4号楼2层204号,但在此地址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中建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和付款通知单等,证实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的“中国建材大厦”16层。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建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兵
法 官 助 理   范祥云 书  记  员   董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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