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江阴市三鑫劳务服务部、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4号
申请人:江阴市三鑫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NR3YYXX,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458号。
经营者:宣林峰。
被申请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649324095,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6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阴市三鑫劳务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三鑫劳务服务部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三鑫劳务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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