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1791号
原告:***,女,1967年2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02MA1YFNP97K,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南居委会四组18号。
经营者:徐佑佳,男,1988年9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钟延成,江苏永衡(盐城)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64932409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黄山路288号芙蓉国际大厦701。
负责人:刘勇。
被告: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WANK45Q,住所地盐城市江苏明珠世贸商城B2幢207(7)。
负责人:刘桂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华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某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徐某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徐某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建材经营部负担(预交余款4343元由本院依法退回)。
审判长  郝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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