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7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栖商初字第239-1号
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85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邵忠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仲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怀庆,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徐村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猛
人民陪审员 林 宇
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