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执字第01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徐村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家宝,总经理。
***诉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处罚预告书,传票被退回。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郭家宝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据查郭家宝在本院有两个执行案件,标的达3193900元,我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2015年11月4日本院司法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苏A×××××。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现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雨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陈 晨
执行员 徐正松
执行员 孙 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