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执2225号-1
申请执行人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向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41969元及垫资费用(以9441969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向南京邵氏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该款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14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03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436元,减半收取407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18元,由***负担。四、南京宝宏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具体为:
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且均被他案冻结;
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3、关于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部车辆。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回证、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故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龚明顺
代理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