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990号
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052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2号5楼A1-A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558104。
法定代表人:**和。
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