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753号 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052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974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环保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通用环保公司已经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用环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通用环保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