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德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181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
法定代表人:吕细华,董事长。
被告:重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965647。
法定代表人:邓**,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德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铜合大道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5047A。
法定代表人:刘宝玉,执行董事。
第三人:兰光辉,男,畲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德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光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攀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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