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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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7046号
原告:杭州通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2585426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965647。
法定代表人:邓**。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通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通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通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通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杭州通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