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莹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3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中商终字第0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顺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莹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189号1幢108室,送达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117号创新大厦C幢301A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莹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辉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莹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辉煌公司在一审法院宣判前提交了撤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未经对辉煌公司的撤诉申请进行裁定,径直宣告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4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南通辉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顾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