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61号之二
原告:南通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宁海中路19号2幢3-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1773641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西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786694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原告南通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史友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