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27民初285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众和城小区14栋2单元2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印,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0元,减半收取计442.00元(已按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00元,均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张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